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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位考試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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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理治療學系碩士學位考試辦法

  第 一 條 物理治療學系 (以下簡稱本系) 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訂定本系碩士學位考試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  第 二 條

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畢至少二十四學分(含本系規定課程),成績及格者,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。
  第 三 條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須經指導教授同意,最遲於考試日期兩週前,依規定格式檢送繕印學位論文一份、成績單一份與提要五份向系提出申請。
  第 四 條 本系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人數為三至五人,委員資格須符合本系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聘任辦法之規定。
  第 五 條 本系碩士學位考試委員,經指導教授推薦,由系所主管簽請校長核聘之。
  第 六 條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。碩士學位考試至少應有三位考試委員出席,始能舉行。
  第 七 條 碩士學位考試以一百分為滿分,七十分為及格,評定以一次為限,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,惟須逾出席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,否則以不及格論。
  第 八 條 碩士學位考試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期(含)以後申請重考,重考以一次為限。
  第 九 條 碩士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,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,以不及格論。
  第 十 條 已授予之碩士學位,如發現其碩士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查屬實者,呈報學校撤銷其學位,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。
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,報請醫學院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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